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為本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依法令提供本案相關勞務作業廠商,須繳驗下列文件。
(1)登記成立證明文件(所登記營業項目須有人力派遣業。營 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影本)。
(2)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無須繳稅者以章程代之。
(3)信用之證明(影本):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1份。
(6)投標標價清單
(7)單價表4份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派駐人員中雜項勞務人力1名,兼任組長,作為本院與廠商間之履約介面,負責管理派駐人員,每月由組長向本院提出全部人員之差勤報表,資為驗收依據。得標廠商並應提供可供20人使用之打卡機3部(含耗材),放置於本院指定處所,供派駐人員簽到退使用。
(2)廠商選派之人員,應先徵得本院同意,經本院同意之人員,得標廠商不得自行任意調動更換。已選派之人員工作能力或態度如不能符合本院需求,經本院通知,廠商應無異議立即更換,替換之人員,亦應先徵得本院同意。
(3)得標廠商如未依契約規定金額給付派駐人員薪資或因非可歸責於派駐人員之因素致驗收不合格時,本院有權於催告後自當期應付契約價金內扣除相當金額,並代為支付派駐人員薪資或其差額,以確保其權益及確保本院維護服務品質。
(4)廠商應辦理派駐人員之勞保、健保並繳納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依法履行相關勞工權益保障事項。並應按月提出派駐人員薪資匯款及廠商繳納勞、健保之紀錄,作為請款憑據。若實際支付額超過價格分析表所列數額,超過部分由廠商自行負擔。遇有勞、健保費用調整時,增加部分由廠商負擔,不調整契約價金。
(5)得標廠商應為派駐員工投保111年全年、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意外保險(含傷殘、住院等附加險),保險費內含於廠商管理費及利潤,不另支付,並應於第一次請款時,提出保險單據作為驗收依據。遇有人員更替時亦同。
(6)本採購案如因111年度法定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或因預算刪減致執行有困難時,得俟法定程序完成後交付、或變更或終止本契約,承包商(得標廠商)得援引政府採購法第64條之損失補償或相關法律規定,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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