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 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之證明文件。(影印為A4尺寸)
土木包工業承攬應注意:本案主要為防水工程,投標廠商若為土木包工業應注意「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該部分應由防水專業施作。
(二)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應載有本採購標的之承作。(影印為A4尺寸)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影印為A4尺寸)
(四)信用之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為免影響本院日常運作,本件工程中,有拆除、敲除等會產生噪音、震動之工項,均不得於上班日施作。廠商施作之日期,應先取得本院同意後,始得施作。請廠商投標前預估施工時程。
2.本工程包含有價廢料變賣項,係將本工程所產生之有價廢料變賣予得標廠商,該款項得標廠商需依規定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繳納,變賣之單價不得因決標金額所做比例調整而變動。所得總售價不列入契約總價。變賣項目:因原有屋頂鋼架拆除後之鋼料(如工字鋼、C型鋼等),以每公斤7元交承包廠商收取,有價鋼料之拆除、搬運、過磅費用,均由得標廠商負擔。總變賣數量,需待搬運時由本院會同廠商過磅,始能確定。廠商投標前請先至現場或圖說勘估數量。
3.無價廢棄物(屋頂浪板及其他工程廢棄物)由得標廠商負責運棄。
4.本案保固5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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