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如廠商履約良好,得辦理後續擴充期間1年,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624,527元整,並以召開議價會議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為本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依法令提供本案相關勞務作業廠商,須繳驗下列文件。
(1)登記成立證明文件(所登記營業項目須有人力派遣業。營 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影本)。
(2)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無須繳納營業稅者,應出具章程。
(3)信用之證明(影本):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2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購勞務承攬人力9名。其中7名服務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其餘2名視本院業務需要,通知得標廠商加派,服務期間視本院需要;服務期間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支付。
二、廠商報價:機關預列費用部分,廠商無須報價,按本院編列數額,依實際派駐人數支付。廠商管理費用部分,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請依派駐9名人力報價,依實際派駐人數比例支付。
三、廠商需提供影印機數量為二台,不適用比例支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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