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得向廠商後續擴充之權利經機關評估於前一年勞務工作績效表現良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廠商辦理續約1次(後續擴充1年擴充履約期限為1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契約單價及總價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惟契約總價576,471元及續約期間應依該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實際預算金額及該年度契約實際執行為準,不以原契約為限依需求通知到院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臺東市博愛路12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司或行號,符合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
商者。
(二)檢附資格及證明文件:(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不適用)。(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
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
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
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
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票據交換機構等於截止投標
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
無退票紀錄證明。(4)投標廠商切結書(一)。(5)投標廠
商切結書(二)。(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投標/報價單
(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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