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司或行號,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二)檢附資格及證明文件:(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納稅證明。(3)票據交換機構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4)投標廠商切結書。(5)投標廠商聲明書。(6)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7)押標金157,000元整票據或繳納收據。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請勿再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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