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權利,擬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一)於履約期限(即民國111年12月31日)前2個月內得後續擴充1年,後續擴充金額不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2,233,000元。
(二)後續擴充項目如與本採購項目相同,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三)後續擴充項目如與本採購項目不同,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樓會議室(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書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逾時機關恕不受理(以機關郵戳為憑)
履約期限
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廠商或其受雇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權利,擬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一)於履約期限(即民國111年12月31日)前2個月內得後續擴充1年,後續擴充金額不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2,233,000元。
(二)後續擴充項目如與本採購項目相同,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三)後續擴充項目如與本採購項目不同,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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