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樓會議室(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05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書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逾時機關恕不受理(以機關郵戳為憑)。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所營事業(或章程業務項目)須與採購標的相關(例如印刷業等),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除註明為正本外,得提出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切結書(正本)。
6.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為配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若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得標,廠商須將本案契約總價5 %以上標的分包予依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並訂立書面契約送交機關1份。如未分包予該等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廠商須繳納本案契約總價5%之違約金。但如無法覓得適當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分包等事由,而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辦理者,經機關同意後,得免繳違約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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