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於履約期限(即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2個月內得後續擴充1年,增購金額不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55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樓中型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與電腦相關之107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廠商或其受雇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乙級電腦軟體應用及乙級電腦硬體裝修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微軟MCITP:Server2008以上及Database Administrator、微軟MCSE:Server Infrastructure、VMware VCP5、Linux LPIC、Cisco CCNA、趨勢防毒軟體TCSE、HP或EPSON印表機原廠維修認證。
投標時應檢附上述證照與認證資料,及具備該等證照與認證之受雇人的勞保投保證明(列印日期須為投標截止日之前3個月內,逾3個月者,為不合格標;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仍須有具備上述證照與認證之人員在職,並應於每期請款時檢附具該等資格人員之證照與認證資料、最近3個月內列印之勞保投保證明)。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在高雄市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1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契約第2條 履約標的:
廠商所派駐之維護工程師應為專科以上資訊(或電子、電機)本科系畢業,或具備丙級(含)以上電腦硬體裝修證照,並應有網路、電腦及印表機維護經驗、安裝Windows 7及10作業系統能力,且不得為臨時性之工讀生(廠商應於簽約後7工作天內,檢具派駐機關提供服務之維護工程師名冊、學歷或證照證明文件、保密條款連帶保證書送機關備查)。
投標文件須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下午5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書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逾時機關恕不受理(以機關郵戳為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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