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ksk1115 已決標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個人電腦暨週邊軟硬體設備維護勞務採購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決標日:107/12/1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400,000
原始預算
$ 1,550,000
底價金額
$ 1,430,000
決標折數
97.9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機關代碼 5.4.28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5 - 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翔彬
聯絡電話 (07)2161418#2551
機關代碼 5.4.28
單位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聯絡人 黃翔彬
聯絡電話 (07)2161418#2551
傳真號碼 (07)2154871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於履約期限(即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2個月內得後續擴充1年,增購金額不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550,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12/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12/11 17:30
開標時間 107/12/12 09:30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樓中型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77,5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與電腦相關之107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廠商或其受雇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乙級電腦軟體應用及乙級電腦硬體裝修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微軟MCITP:Server2008以上及Database Administrator、微軟MCSE:Server Infrastructure、VMware VCP5、Linux LPIC、Cisco CCNA、趨勢防毒軟體TCSE、HP或EPSON印表機原廠維修認證。 投標時應檢附上述證照與認證資料,及具備該等證照與認證之受雇人的勞保投保證明(列印日期須為投標截止日之前3個月內,逾3個月者,為不合格標;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仍須有具備上述證照與認證之人員在職,並應於每期請款時檢附具該等資格人員之證照與認證資料、最近3個月內列印之勞保投保證明)。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在高雄市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1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契約第2條 履約標的: 廠商所派駐之維護工程師應為專科以上資訊(或電子、電機)本科系畢業,或具備丙級(含)以上電腦硬體裝修證照,並應有網路、電腦及印表機維護經驗、安裝Windows 7及10作業系統能力,且不得為臨時性之工讀生(廠商應於簽約後7工作天內,檢具派駐機關提供服務之維護工程師名冊、學歷或證照證明文件、保密條款連帶保證書送機關備查)。 投標文件須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下午5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書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逾時機關恕不受理(以機關郵戳為憑)。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2/11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5.4.28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翔彬
聯絡電話
(07)2161418#2551
機關代碼
5.4.28
單位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聯絡人
黃翔彬
聯絡電話
(07)2161418#2551
傳真號碼
(07)2154871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於履約期限(即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2個月內得後續擴充1年,增購金額不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550,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12/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12/11 17:30
開標時間
107/12/12 09:30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樓中型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77,5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與電腦相關之107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廠商或其受雇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乙級電腦軟體應用及乙級電腦硬體裝修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微軟MCITP:Server2008以上及Database Administrator、微軟MCSE:Server Infrastructure、VMware VCP5、Linux LPIC、Cisco CCNA、趨勢防毒軟體TCSE、HP或EPSON印表機原廠維修認證。 投標時應檢附上述證照與認證資料,及具備該等證照與認證之受雇人的勞保投保證明(列印日期須為投標截止日之前3個月內,逾3個月者,為不合格標;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仍須有具備上述證照與認證之人員在職,並應於每期請款時檢附具該等資格人員之證照與認證資料、最近3個月內列印之勞保投保證明)。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在高雄市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1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契約第2條 履約標的: 廠商所派駐之維護工程師應為專科以上資訊(或電子、電機)本科系畢業,或具備丙級(含)以上電腦硬體裝修證照,並應有網路、電腦及印表機維護經驗、安裝Windows 7及10作業系統能力,且不得為臨時性之工讀生(廠商應於簽約後7工作天內,檢具派駐機關提供服務之維護工程師名冊、學歷或證照證明文件、保密條款連帶保證書送機關備查)。 投標文件須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下午5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書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逾時機關恕不受理(以機關郵戳為憑)。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2/1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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