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1年,擴充金額不逾本採購案決標金額之1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採購標的相關業者(如機電工程公司)。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應載有本採購標的之承作。(可影印為A4尺寸)
2、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刊登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廠關文件代之。(可影印為A4尺寸)
3、廠商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而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半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可影印為A4尺寸)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用電設備等106年度相關公會證明文件(如會員證)。(可影印為A4尺寸)
5、依經濟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登記為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相關資料。(可影印為A4尺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文件須於106年12月06日17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樓收發室(書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截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截標日期、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同一時間,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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