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1年,後續擴充數量及金額不得逾本採購案決標金額之1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基本資格:
(1-1)現職人員應具備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乙級電腦軟硬體應用及乙級電腦硬體裝修認證、微軟MCITP:Server2008以上及Database Administrator證照認證合格工程師、微軟MCSE:Server infrastructure證照認證合格工程師、VMware VCP5、Linux LPIC、Cisco CCNA、趨勢防毒軟體TCSE認證合格工程師及HP或EPSON印表機原廠維修認證合格。
(1-2)需於高雄市設立直營維修據點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3)駐院工程師需專科以上資訊\電子\電機本科系畢業或具備丙級(含)以上電腦硬體裝修證照,具網路、電腦及印表機維護經驗及安裝Windows XP、Windows 7及8作業系統能力(簽約時提供維護人員名冊資料及專科以上資訊\電子\電機本科系畢業或具備丙級(含)以上電腦硬體裝修證照、勞保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查驗),且不得為臨時性之工讀生。
(2)投標廠商應附具證明文件:
(2-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應載有本採購標的之承作。(影印為A4尺寸)(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2-2)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刊登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廠關文件代之。(影印為A4尺寸)
(2-3)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所出具之無退票紀錄及金融機關證明文件。無使用支票者需註明,有退票紀錄者,需附退票時間明細之查詢單。(影印為A4尺寸)
(2-4)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105年度與採購標的相關公會證明文件。(影印為A4尺寸)
(2-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6)切結書(正本)。
投標文件須於105年12月21日下午5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樓收發室(書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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