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得標廠商因履約期間經本院各科室簽會認為配合良好者擴充續約1年,並得連續2年,廠商如有續約意願於契約結束三個月前提出申請,甲方得視乙方履約執行能力,每年審核同意後依原條件、價金及給付條件辦理續約;本採購金額新臺幣9,936,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院二辦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本院7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需與本案電腦及週邊設備維護相關行業)(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二)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三)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四)電腦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五) A4紙張大小中文之服務企劃書,1式8份。(六)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七)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八) 切結書正本。(九) 押標金新臺幣165,000元整。(十)投標標價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聲明書正本、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授權書、保險切結書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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