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於採購金額(新臺幣3,360,000元整)內保留未來派駐人員增、減採購之權利(本案履約期間內),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與標單內項目內容相同者,依決標後之契約單價計價,不同者,另行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院7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均可,其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應與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需與本案人力派遣或買賣、租賃影印機(具掃描功能)或掃描機等相關行業)(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三)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四)檢附高速掃描機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影本。(五)檢附高速掃描設備維護之原廠授權「技術合格證明書」及高速掃描機型錄,並於型錄中以螢光筆標示本院需求規格,以利審查。(六)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七)切結書正本。(八)押標金新臺幣168,000元整。(九)投標標價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聲明書正本、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授權書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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