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D106005 已決標公告

106年度民事執行、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等業務委外勞務採購案(第三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決標日:106/05/3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有限責任新北市環球勞務勞動合作社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236,381
原始預算
$ 2,250,500
底價金額
$ 2,245,931
決標折數
99.5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代碼 5.4.2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2 - 人力派遣服務(勞動派遣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古鳳玲
聯絡電話 (03)3795470#2356
機關代碼 5.4.21
單位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一號
聯絡人 古鳳玲
聯絡電話 (03)3795470#2356
傳真號碼 (03)3694287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金額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機關評估認廠商於106年度之績效表現良好,得依前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廠商依原契約之勞務人員數量、總價及條件辦理續約,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得以換文免召開議價會議方式辦理。若本案107年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總額或勞動法令規定相關費率有所變動,應於該年度預算總額範圍內,依照相關費率做適度調整,不以原契約期限、勞務人員數量、總價及條件為限,並得由機關依情形通知廠商到院議價。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5/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仁愛路120號3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5/31 17:30
開標時間 106/05/31 17:4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一號本院院本部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第11號櫃檯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06年6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均可,其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應與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以下擇一即可)(1)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得標後應無條件以原於機關服務之派遣勞工(以106年度5月份之機關有效名冊為準)為優先簽約對象(除非派遣勞工明確表示不願簽約或經機關表示不予錄用),並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迫其簽約,亦不得持任何理由(無論該理由正不正當)要求原派遣勞工以支付價金、勞力或其他對價方式換取簽約機會,經機關發現廠商有上開情形,一律取消廠商得標資格,若因而致機關受有損害,機關得逕自履約保證金中求償。二、若已達法定比減價次數而仍有超過一家以上廠商報價低於底價且一致之情形時,機關應立即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5/31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5.4.2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古鳳玲
聯絡電話
(03)3795470#2356
機關代碼
5.4.21
單位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一號
聯絡人
古鳳玲
聯絡電話
(03)3795470#2356
傳真號碼
(03)3694287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金額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機關評估認廠商於106年度之績效表現良好,得依前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廠商依原契約之勞務人員數量、總價及條件辦理續約,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得以換文免召開議價會議方式辦理。若本案107年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總額或勞動法令規定相關費率有所變動,應於該年度預算總額範圍內,依照相關費率做適度調整,不以原契約期限、勞務人員數量、總價及條件為限,並得由機關依情形通知廠商到院議價。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5/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仁愛路120號3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5/31 17:30
開標時間
106/05/31 17:4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一號本院院本部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第11號櫃檯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06年6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均可,其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應與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以下擇一即可)(1)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得標後應無條件以原於機關服務之派遣勞工(以106年度5月份之機關有效名冊為準)為優先簽約對象(除非派遣勞工明確表示不願簽約或經機關表示不予錄用),並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迫其簽約,亦不得持任何理由(無論該理由正不正當)要求原派遣勞工以支付價金、勞力或其他對價方式換取簽約機會,經機關發現廠商有上開情形,一律取消廠商得標資格,若因而致機關受有損害,機關得逕自履約保證金中求償。二、若已達法定比減價次數而仍有超過一家以上廠商報價低於底價且一致之情形時,機關應立即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5/31 17:3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24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149 案
決標方式分佈
- 廣告版位 (Google AdSense) -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