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四樓多媒體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親送: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1樓總務科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21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廠商,並具備得承攬本案之相關證件。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領標手續:
1.領取招標文件時間及地點: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31日17時00分止(上班時間),至本院總務科領取,或以電子領標方式上網領取,網址為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2.聯絡人:陳金蔭,電話:(02)2331-1567#3013。
(二)決標辦法:
1.凡已投標並審查合格之廠商,於開標時未親自到場者,如其標價最低(且低於底價),本院得逕予決標,並限決標日起3日內前來辦理訂約手續。如全部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須當場重新填單比價時,該廠商視同自願放棄減價之權利。
2.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為得標。
3.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減價後如仍超過底價,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須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
4.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其標價高於底價時,得逕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5.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6.最低標價廠商如有2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而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次,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由開標主持人按廠商投標書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7.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80%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三)標函一經投入後,表示投標廠商已詳細研究投標文件了解其內容,開標當場及得標後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四)本投標須知視為合約之一部分。
(五)本投標須知如有疑問時,應以書面為之,且應以本院之解釋為準。
(六)開標前本院對本項採購如有變更事項,另行公告之。
(七)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八)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工作天同一時間於本院四樓多媒體會議室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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