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辦公室
開標地點
本院4樓多媒體簡報室(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收件人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總務科收」地址:臺北市中正區100博愛路131號(送達時間以郵寄到達本院為準,非以郵戳為憑)。親送: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辦公室
履約期限
107年5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資料代之;★★★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請勿影印為證明文件,廠商請自行上網列印公司資料。
(二)符合“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規定之「用電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影本。
(三)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加入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
(六)切結書。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押標金(新臺幣180,000元)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廠商如欲會勘現場請提早與承辦單位約定時間。廠商如無事先聯絡,臨時到場者,概不受理。
(二)廠商如未得標(或廢標),請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前來本院領回押標金,本院不代為寄回。
(三)廠商於得標後履約前須檢附受雇人之專門技能證明及勞工保險資料影本給機關留存。
(四)本案履約內容涉及空調部分,如得標廠商無冷凍空調業資格,須自行請符合冷凍空調業資格廠商施作。
(五)本次招標與之前招標差異為履約時間改為107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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