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台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辦公室
開標地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樓多媒體簡報室(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台北市中正區100博愛路131號;收件人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總務科收」(送達以郵寄到達本院時間為準);親送:台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辦公室(郵寄勿寄此地址)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資料代之;★★★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請勿影印為證明文件,廠商請自行上網列印公司資料。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押標金新臺幣 57,000元(如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現金繳納押標金收據)。
附加說明
(一)本院於106年8月22日下午14點00分辦理會勘,廠商如欲會勘請於前一日與承辦單位聯絡,若廠商欲在其他時間會勘,也請先行與承辦單位連絡(會勘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B1樓),如無廠商事先聯絡,臨時到場者,概不受理。
(二)廠商如未得標(或廢標),請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前來本院領回押標金,本院不代為寄回。
(三)本案須對發電機進行汰換及汰換後試車,亦須操作部分高壓電設備,依電業法及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規定須為甲級電器承裝業以上資格及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得標廠商如無相關資格須自行分包符合資格廠商進行發電機汰換及試車。
(四)本案採評分及格最低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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