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本院4樓多媒體簡報室(臺北市博愛路131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 親送:臺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辦公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0月1日至 107年9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廠商應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之認可證明。
(五) 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領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前開人員若非負責人,應一併檢附該員在職證明資料)。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切結書。
(八) 押標金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如欲會勘,得於106年6月22日下午14時10分與本院承辦單位進行現場會勘 (會勘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惟最遲應於會勘前一上班日17:00前向承辦人預約,如無廠商預約或逾時聯絡,臨時到場者,本院得不受理。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