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總務科辦公室
開標地點
本院3樓調解室(三)(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收件人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總務科收」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送達時間以郵寄到達本院為準,非以郵戳為憑)。親送: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總務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資料代之;★★★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請勿影印為證明文件,廠商請自行上網列印公司資料。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依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如非屬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法規範應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廠商,請提出說明書說明廠商登記設立依據,聲明非屬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法規範應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廠商)。
(五)切結書。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院於105年11月4日上午10點00分辦理會勘,廠商如欲會勘請於前一日與承辦單位聯絡,若廠商欲在其他時間會勘,也請先行與承辦單位連絡(會勘地點:先至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6樓,其他院區於其後會勘),如無廠商事先聯絡,臨時到場者,概不受理。
(二)本案截止投標時間更正為105年11月8日下午17點30分
(三)本案開標時間更正為105年11月9日下午15點10分
(四)本案更正文件有(0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更正)、(02-1)投標須知(更正)、(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汰換路由器設備採購案標封參考文件(外標封)(更正)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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