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依法令得完成本採購之相關廠商,未受停權處分。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四)切結書、同意書、保密條款保證書(正本)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服務建議書:1式6份。< 份數不符者,依評審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二)開標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則順延至恢復辦公之第一個辦公日同一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三)本件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後,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之;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及企劃書,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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