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金額:每年新臺幣1,344,000元。
2.後續擴充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及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3.後續擴充部分依預算法第54條第1項第二款第(二)目辦理;後續擴充期間得經雙方同意先行履約,惟所需經費若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則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九十九號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之採購標的性質特殊,為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人員之轉譯行為及特定技術、保密約定之採購,其履行項目及性質,與一般主管機關所定勞務契約之權利義務有所差異。
廠商資格摘要
參與評選廠商(即自然人)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評選簡章所載:中華民國國民、男女不拘、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大學法律系或研究所畢業、修習20以上法律學分者,優先錄用),文筆流暢、思維清晰,能翔實轉譯,並具電腦中文輸入能力,法院員工不可參加遴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勞務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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