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58苗栗縣苑裡鎮中華路13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8苗栗縣苑裡鎮和平路168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苗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110年8月23日苗照管行字第10001026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法令提供規劃設計、監造、裝置服務,及電器安裝之工程公司。
1.1.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能應涵蓋「甲種電匠(或室內配線乙級技術士)」。
1.2.需具參加衛生福利部「護理之家機構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補助計畫」輔導研習之研習證明。
2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2.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須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2.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營業項目須具電器安裝業。
2.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2.4專門技術人需為同一家投標廠商,檢附勞保投保證明。
3投標須知_附件(預算表)
4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影本1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得標後,自簽約日起須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電路汰換,該期間包含初驗與驗收之時間與該費用的核銷,核銷方式與內容須符合政府機關和本機構的核銷規範。若無法於期間內完成竣工,則依與本機構簽訂的契約書進行罰款等事宜。
(一)廠商投標前應瞭解相關法令及作業流程,施工中需配合住民安置計畫、住民作息及建築物概況,需中途停工、展延工期所可能產生之風險,估入投標總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損失賠償或任何額外之給付。
(二)本案既設天花板施工中若損壞修復若需提出室內裝修申請許可其費用需含於總價內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附設中華護理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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