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大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履約地點為高雄市、台東縣及花蓮縣具有潛在災害特性的坡地聚落。
2.原訂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遇有災變致無法依時辦理時,將依據「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如非負責人親自參加者,須於標封內附上代理人授權書及個資同意書,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之權利。
4.本案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
5.簡報順序由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於開標當場抽籤,未派員出席者由主持人代抽。
6.本案採複數決標,廠商得擇其一工作區投標或2個工作區皆投標,並須依標封所列之工作區分別投標,不得合併同一標封投標,或標封所列工作區與內附文件不符者,皆列為不合格標。
7.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之事業機構,依法令免身清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
8.發票(三聯式)或收據請依下述資訊開立,抬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統編:4111307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