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振興街45號健康大樓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振興街45號健康大樓3樓採購二課陳玉霜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甲級電器承裝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截止日隔日7/28下午3點開資格/規格標;價格標擇日通知。
本案採購標的物為財物,因有含部分工程,故本案合約用統包工程採購契約來執行。
交貨期:發電機設備於簽約後8個月內抵達振興醫院。
完工期:決標次日起300個日曆天完工。
本採購案付款方式:分三次付款;第一期訂金:契約價金總價30% (付款規定依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預付款作業內容規定執行);第二期設備安裝完成:契約價金總價60%; 第三期試車驗收完成:契約價金總價10%。
逾期交貨者,每逾一日,處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五之逾期罰款。逾期罰款得由乙方先行繳納後方得辦理驗收事宜;廠商未能於期限內完工,每逾期一日須扣除該工程總價千分之三。
本案為衛生福利部114-115年提升重要急救責任醫院維生系統韌性補助計畫-補助購置發電機設備一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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