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機關
3.45.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秘書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秘書處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設立或立案相關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6.廣告同意託播證明書
附加說明
(一)本案所需經費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未獲立法院通過,或經部份刪減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另契約存續期間如因經費部份刪減、政策變更、機關縮編、裁撤或行政措施更改以致未能繼續辦理本項業務時,則依廠商實際服務期間核實付款。
(二)本案如第一次公告招標(1)無廠商投標(2)無合格標(3)無法評定出符合本案需求廠商時,辦理廢標不再辦理第二次上網公告招標。
(三)出席議價廠商應依規定時間,攜帶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至院本部辦理議價。出席議約之人員應為投標授權書(應由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廠商印章)所指定具有開標及議減價權力之被授權代表人,並請攜帶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廠商印章;不符規定者不得參加議約。逾期未出席議約者,以棄權論,改由下一序位之優勝廠商另行議價。
(四)投標廠商於服務企劃書之報價應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總標價相同,如有不同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總標價為主。
(五)簽約前如發現得標廠商提列不實資料之情事者,行政院採購單位有權立即撤銷其議約資格,並由下一序位者,另行議約。
(六)開標當天如遇天災(如颱風、水災等),依政府機關發佈停止上班為準,順延於本院上班日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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