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自本專案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1年內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內之後續擴充權利,本機關將視業務需要及得標廠商執行本專案之成效,決定是否行使該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B棟大樓3樓秘書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秘書處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持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機關(構)或團體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最近3年內公司無銀行退票紀錄及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影本(證明書之申請日期須在招標公告日6 個月內)。
(4)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投標須知。
■(2)投標標價清單(請廠商填寫用印後,併價格分析附於建議書內)。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契約草案。
■(5)建議書徵求文件。
■(6)其他: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保密協議書、保密切結書、著作權同意書、授權書、外標封、切結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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