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B棟3樓秘書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一)機構條件:國內合法登記之公司、法人、研究機構、團體或學校。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參加本案投標之授權同意書或公函(所有投標廠商均需附)。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A.依法辦理公司、營利事業或工商團體設立或登記之證明資料〈可取自主管機關網站〉。
B.法人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含董、監事名單)影本。
C.依法無前項證明文件者,須檢附稅捐機關扣繳單位設立申請書影本若有主管機關同意執業核備文件請併附。
3.納稅證明(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無者以切結書代之。
4.信用證明(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6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所有投標廠商均需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須知(含投標廠商授權投標書)。
(二)需求計畫書 (含評選作業程序)、序位評選表、評選結果彙總表。
(三)契約書(草案)、投標標價清單。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切結書2份、保密協議書、保密切結書、著作權同意書、廠商委託代表出席授權書。
(五)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六)外標封封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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