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本公司保留未來向廠商續約之權利,若履約期間廠商表現經本公司審查狀況優良,無嚴重違約情事,廠商得於契約到期前6至12個月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續約,經本公司同意即可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續約以一次為限,一次期限為三年期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七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100元,現金付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七樓管理部會計
廠商資格摘要
(一)營業項目具「運輸業」相關事業、或「船舶運送業」、或「旅行業」、或「觀光遊樂業」、或「旅館業」、或「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且廠商於經濟部商業司所登記之實收資本額,需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均可參與投標。(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請投標廠商注意,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站下載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免繳營業稅者,不受此限)。
(三)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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