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預估增購金額:新臺幣56,767,200元。
(二)增購期限:12個月。
(三)增購期間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7樓第二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或寄達高雄新興郵局第00670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116年1月1日零時起至118年12月31日24時止,餘詳契約第7條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一)投標廠商須冊列本市轄區各代收據點基本資料(含各分店代號、店名、地址、電話),或於得標後於一定期間內設定之據點,且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加油站業,且本市轄區設有5處以上營業加油站。
2.便利商店業,全年無休且本市轄區設有15處以上營業據點。
3.倉儲業或零售業,且本市轄區設有5處以上營業總(分)店者。
4.金融業,且本市轄區設有5處以上營業總(分)行者。
5.停車場經營業,且本市轄區設有10處以上營業據點。
6.第一類電信事業,且本市轄區設有5處以上營業總(分)行者。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為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三)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廠商切結書1(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六)電子領標憑據紙本明細。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須冊列本市轄區代收據點基本資料(各分店代號、店名、地址、電話)或於得標後一定期間設定據點且基本資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加油站業且本市轄區設有5處以上營業加油站2.便利商店業,全年無休且本市轄區設有15處以上營業據點3.倉儲業或零售業且本市轄區設有5處以上營業總(分)店者4.金融業且本市轄區設有5處以上營業總(分)行者5.停車場經營業且本市轄區設有10處以上營業據點6.第一類電信事業且本市轄區設有5處以上營業總(分)行者
附加說明
(一)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三)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隨時注意本局招標網站(http://www.tbkc.gov.tw)之公告。
(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本案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為2人,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授權書」、「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
(六)本案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地點,本局不另行通知。
(七)本採購採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不限制廠商投標及得標標數。
1. 項目1、代收停車單、催繳單:預算金額54,180,000元(預估數量12,600,000筆)。
2. 項目2、代收即時核銷系統之補列印停車繳費單或受理民眾於行動載具上使用APP列示三段式行動條碼停車繳費單:預算金額116,100,000元(預估數量27,000,000筆)。
3.項目3、代收民眾逾期未繳停車費強制執行前再次催收之行政處分通知書:預算金額0元(預估數量2,160筆、預估金額21,600元,手續費由民眾自付)
(八)本案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並採最低標決標,以每一項招標總數量(委託定點代收據點數20,000處)為決標基準數,決標程序請詳閱投標須知第36、37條規定。
(九)本契約所需經費如未獲高雄市議會通過,機關得終止契約,廠商應配合辦理結算結案或雙方協議之。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
: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99號信箱、E-mail:
[email protected]。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品項名稱
代收即時核銷系統之補列印停車繳費單或受理民眾於行動載具上使用APP列示 三段式行動條碼停車繳費單
品項名稱_2
代收民眾逾期未繳停車費強制執行前再次催收之行政處分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