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算金額,規劃設計費用:30萬1,694元;監造費用(後續擴充部份):23萬5,219元,合計:53萬6,913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鳳北路1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領有得提供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者。
2、基本資格: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二)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文件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6條及投標廠商資格
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3、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切結書各一份。
5、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基本資格
1、領有得提供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者。
2、基本資格: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二)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文件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6條及投標廠商資格
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3、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切結書各一份。
5、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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