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97.34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二樓簡報室(848高雄市桃源區桃源里北進巷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收發室(848高雄市桃源區桃源里北進巷1號)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內政部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至其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下載)。
(三)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四)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原住民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無則免附):投標原住民廠商,除應檢附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個人部分,請提供戶籍資料證明。」
(六)各該業登記證。
(七)廠商信用證明。
(八)切結書1
(九) 電子領標憑證(列印電子領標憑據序號紙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