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5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2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伍佰元整,每人限購乙份。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5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2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凡政府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權或停業處分之廠商,營業項目具有汽車租賃項目得以承攬本案相關之業務者。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合法登記立案之汽車租賃公司,並檢附下列資格證件影本一併投送。
二.應附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等。
3.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於108年12月13日進行更正公告,更正文件為:
1.標單兼切結書及廠商估價單:更正為月租金單價
2.採購契約(搞):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及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3.投標須知:十六(2)之規定。
4.本採購更正後延長等標期間,依更正後開投標期程辦理。
二.本採購案屬財務契約,契約價金以月租金計算之(已含營業稅法所規定之營業稅額),其價金給付依履約期間月份結算給付。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五.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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