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因故無法完成次年度發包作業,後續擴充上限兩個月,金額上限新臺幣104,64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單自公告日起至投 標截止日止以書面工本費新台幣貳佰元購買。【親 自購買請用現金,郵購方式以信函註明標案名稱用郵局匯票(匯票受款人請指明高雄市彌陀區公所)及 回信郵資捌拾元郵票,以掛號郵寄至本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於截止投標前寄達高雄市彌陀郵局第五號信箱或親自送達本所一樓秘書室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期間將採購標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各地區報紙經銷商、辦事處、服務處、報紙業等相關行業,以下條件擇一符合資格:
(一)政府登記有案與報紙有關之公司、企業:
1.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請書。
(二)各地區報紙經銷商、辦事處、服務處:
1.經銷商、辦事處、服務處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2.合法報社(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其一報)所發之委託
授權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報紙經銷人:
1.經銷人身分證影本。
2.合法報社所發之委託授權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如遇颱風來襲或天然災害無法開標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辦理。 2.押標金:無。3. 電子領標:政府採
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v.tw/)、電子領標工本費100元。高雄市彌陀區公所政
風室 電話:(07)610-8317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 電話:(07)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 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
箱;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 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
(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住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5樓。
電話:(07)3368333轉223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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