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付款方式﹞
驗收後付款:於每次災害發生後依機關核定之工料數量完成後辦理該次施作部份驗收,並於完成驗收後按實際完成數量俟本所完成動支災準金之行政程序,且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一次付清。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申報開工(每次派工依機關通知之期限竣工)至108年11月30日。
﹝其他﹞
1.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3.如遇天然災害等因素無法於當日開標時得順延至上班日。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除了下列單位以外,另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7-3368333、080002502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