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次日起 30 天內完成細部設計工作。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行業別、資格-經政府核准設立之技術顧問公司或事務所。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
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四)廠商於得標後工程決標前應取得「高雄市管線挖掘施工管理人員認證計畫訓練」合格。
(五)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人員,於得標後提送細部設計書圖至本所審查前,需取得「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結業證書」。
附加說明
﹝專人及郵遞購領﹞(一)107年3月15日起至107年4月3日上午09時00分止(上班時間內)以信函註名購買名稱、工本費伍佰元整郵寄阿蓮郵局五十號信箱或專人至本所秘書室請領。(二)購買標單匯票受款人請指名高雄市阿蓮區公所。(三)本案提供電子領投標: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付款方式﹞:1.設計服務費部分:工程案決標(85%),工程竣工後(15%)。2.(二) 監造服務費部分:於工程竣工並完成驗收及合約內規定各項工作內容,俟補助款核撥後,支付尾款。
﹝履約期限﹞:甲方通知日次日起 30 天內完成細部設計工作。
﹝其他﹞:1.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3.如遇天然災害等因素無法於當日開標時得順延至上班日。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除了下列單位以外,另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7-3368333、0800025025)。5.本採購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決標保留,俟計畫經費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6.107年3月19日重新公告修正項目如下:(1)契約第3條第2項第2款第2點(第5頁)有關建造費用不包括纜線下地費(2)契約第2條附件2第2項第2款第2點(第39頁)細部設計:不包含纜線下地設計、第3款監造(第40頁):不含纜線下地監造(3)投標須知第6點(第1頁):本採購預算金額修正為新台幣173萬元整(4)評選須知第7條第3項(第3頁)刪除得採協商措施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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