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付款方式﹞
於每次派工申報竣工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派工期限為107年11月30日,每次派工工期依當次派工內容給予合理天數。
﹝其他﹞
1.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3.如遇天然災害等因素無法於當日開標時得順延至上班日。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除了下列單位以外,另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7-3368333、080002502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