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漢民路5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或設立證明(需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免納稅者免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服務建議書內容:(服務建議書內容及附件,廠商得標後為契約書之ㄧ部分)
一、格式:
(一)所提內容,包括其他相關文件,請以中文呈現;屬外文之資料,請譯為中文,但一般通用「術語」仍得以原文呈現。建議書內容一律以中文書寫。
(二)建議書內容,宜製作目錄,俾便索引,除封面及目錄不必加註頁碼外,餘(含圖表)一律於各頁下方中央位置,加註頁碼。
二、裝訂:
(一)建議書之封面及內頁,建議使用國家標準用紙甲4(即A4)尺寸紙張製作、橫式繕打,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
(二)服務建議書封面:標題統一為「高雄市小港區漢民國民小學106學年度六年級畢業校外教學參觀活動服務建議書」
(三)封面註明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加蓋與投標文件相同之印章印文。
(四)圖片(表)應以繪圖印製,不得有模糊不清之現象。
(五)印製6份,均需裝訂左側成冊。
(六)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建請不超過50頁(單面印製1張計1頁;雙面印製1張計2頁)。
(七)裝訂時請注意金屬裝訂物應平整,以免突出造成割傷或劃傷相關人員。
三、內容:詳如評選標準,依序整體內容扼要予以說明。
四、投標廠商未依評選項目投標者或服務建議書超過頁數限制者或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者,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分數或名次。
五、服務建議書或附件不足,由招標機關以黑白影印方式補足份數供評選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六、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招標機關保留2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0日內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領回,逾期未領回者,由招標機關以廢棄物處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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