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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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A.9.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16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電器批發業、電器安裝業(毗鄰之 直轄市、縣(市)為限)。(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四)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文,應與印章印模單上印章印文相同。(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補充說明 :(投標廠商需詳讀)
1. 投標項目均需檢附原廠正(影)本型錄或中文規格說明書(網路列印者須註明網址出處),並以螢光筆依規範逐條標示清楚以利審查,並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投標型錄內容塗改或貼印照片及規格者,經查證屬實當場視同無效投標,以防廠家提供劣等品擅自偽造投標文件。
2. 廠商需配合原有設備完成整體系統整合,不得再另外加價。
3. 本案所有設備安裝整合所需之線材,數量及長度請依現場及安裝設備數量實際估算,請至現場勘察。
4. 投標時所附之資格、規格證件資料如為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得標時將列為契約文件,原廠型錄(或技術手冊)不得變造,投標廠商如以變造之文件型錄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不予決標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沒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並負法律責任。
5. 所有器材實際按裝位置在施作前仍需與甲方進行確認後,方可施作。
6. 交貨驗收時經實際測試合格或優於本校所定規格後,方完成驗收。驗收時,發現使用之設備與規格不符時,以更換不低於原招標規格需求之設備為原則,不得要求扣款減價收受,並須於限期內改善完成,未完成者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補充說明 :(投標廠商需詳讀)
1. 投標項目均需檢附原廠正(影)本型錄或中文規格說明書(網路列印者須註明網址出處),並以螢光筆依規範逐條標示清楚以利審查,並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投標型錄內容塗改或貼印照片及規格者,經查證屬實當場視同無效投標,以防廠家提供劣等品擅自偽造投標文件。
2. 廠商需配合原有設備完成整體系統整合,不得再另外加價。
3. 本案所有設備安裝整合所需之線材,數量及長度請依現場及安裝設備數量實際估算,請至現場勘察。
4. 投標時所附之資格、規格證件資料如為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得標時將列為契約文件,原廠型錄(或技術手冊)不得變造,投標廠商如以變造之文件型錄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不予決標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沒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並負法律責任。
5. 所有器材實際按裝位置在施作前仍需與甲方進行確認後,方可施作。
6. 交貨驗收時經實際測試合格或優於本校所定規格後,方完成驗收。驗收時,發現使用之設備與規格不符時,以更換不低於原招標規格需求之設備為原則,不得要求扣款減價收受,並須於限期內改善完成,未完成者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補充說明
(投標廠商需詳讀)
1. 投標項目均需檢附原廠正(影)本型錄或中文規格說明書(網路列印者須註明網址出處),並以螢光筆依規範逐條標示清楚以利審查,並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投標型錄內容塗改或貼印照片及規格者,經查證屬實當場視同無效投標,以防廠家提供劣等品擅自偽造投標文件。
2. 廠商需配合原有設備完成整體系統整合,不得再另外加價。
3. 本案所有設備安裝整合所需之線材,數量及長度請依現場及安裝設備數量實際估算,請至現場勘察。
4. 投標時所附之資格、規格證件資料如為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得標時將列為契約文件,原廠型錄(或技術手冊)不得變造,投標廠商如以變造之文件型錄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不予決標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沒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並負法律責任。
5. 所有器材實際按裝位置在施作前仍需與甲方進行確認後,方可施作。
6. 交貨驗收時經實際測試合格或優於本校所定規格後,方完成驗收。驗收時,發現使用之設備與規格不符時,以更換不低於原招標規格需求之設備為原則,不得要求扣款減價收受,並須於限期內改善完成,未完成者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