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4高雄市六龜區寶來里中正路137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以投標須知詳細內容為準:
依法得承攬本案履約標的之廠商,例如E101011綜合營造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等。
(一)基本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且營造業者另應附營造業登記證書。
依規定得於本市營業之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本市或毗鄰縣市之業者)另應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有效期內證明。如會員證。
3.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等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 廠商信用之證明
(三)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其他文件:
1. 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1)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
(2)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4。
2. 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3. 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或機關通知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其未攜帶合格之印章或其他證明文件,即視同未到場,因而喪失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本公告開標時間為資格審查,審查會時間另以電話或書面通知)
2.截標日或開標當日若遇災變學校因而停止上班,原訂之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3.等標期間投標文件請於上班時間送達本校(自行送達者建議先洽詢辦公時間),郵寄送達者請斟酌非市區郵遞時程,提早安排投遞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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