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7年3月5日至107年3月7日(共三天兩夜)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其營業項目登記為旅行業或與本項採購有關之相關業務(旅行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信用證明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4.有效期會員證
5.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旅行業執照
6.投標廠商聲明書(以招標機關發給檢附格視為之)
7.切結書(本項可於決標後簽約前補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本校不提供現場領標2.開標日因故放假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3.投標廠商負責人克出席開標、說明、評審會議及減價議價及各項協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委託授權書4.以電子領標之廠商應列印電子領標憑證只本放入大標封內5.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序號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電話或手機通知期限30分鐘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標:
(1)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者。
(2)寫字或列印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4)塗改處而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5)標價不能辨識者。
(6)未加蓋印章或標價清單所蓋印章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印文不符者。
(7)未填寫廠商全銜或負責人姓名或地址者。
(8)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
(9)塗改原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及詳細表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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