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108年度起將向得標廠商進行後續擴充連續3年並逕洽其議價。其增加金額每年約為新臺幣160,000元整。(二)107年度得標廠商無違規記錄且遵守合約規定,將優先取得議價。(三) 後續擴充期間所需健檢及申辦良民證費用由校方支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新光里新南巷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新光里新南巷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
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執業執照
開業證明
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自然人投標者,需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負責運輸之車輛須領有交通部製發之行車執照,並備有棚罩式防塵設備或為密閉式運輸車
(五)負責運輸之人員須領有交通部製發之汽車駕駛執照
合格醫院出具A型肝炎IgM抗體
桿菌性痢疾(糞便傷寒)及肺結核等陰性之體格檢查證明及警察局出具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檢查日期與警察局出具日期皆為截標日前6個月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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