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有登載餐館業、即食餐食製造業、其他餐飲業、空廚業或餐盒業之營業項目),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投標廠商應符合資格一部分(米製食品、米加工)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依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業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開標時請廠商派員到場,請攜帶「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
(二)廠商未派員到場,依現有投標文件審查。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 條、第53 條、第54 條或第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現有投標文件審查。
(四)開標當日如遇本校因故﹝颱風..﹞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辦理。
(五)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六)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招標內容變動情形,以確保以最後更正公告資料投標。
(七)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本案學校午餐經費為預估數,實際補助金額以年度教育局實際核定經費為準,三校預估合計約3,360,000元如下:
1.高雄市立民族國民中學:860,000元+運輸費160000元
2.高雄市立大仁國民中學:940,000元
3.高雄啟智學校:1,240,000元+運輸費1600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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