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
營業登記證等之證明文件:(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視為不合格標)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1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
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起停止
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辦理登記時,毋須繳回作
廢」如投標廠商屬營利事業單位,請逕自經濟部(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並下載列印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納稅證明:(如屬免稅,請附主管機關核定之免稅之證明文件)其屬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
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
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
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
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
稅之查復表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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