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52,756,325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政風室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一樓政風室
廠商資格摘要
詳見投標須知,略述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組成方式:
1.共同投標:本採購應由具備本點及第六十八點規定資格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並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甲級電器承裝業。
2.單獨投標:本採購允許具足上述全部資格之廠商單獨投標,本採購不允許以專業分包商替代投標資格。
(二)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投標廠商之成員,但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共同投標廠商不得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四)甲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2.當年度營造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
(五)甲級電器承裝業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影本)。
2.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本案後續如有業務調整,可能由本府其他局處履約。
二、本案聯絡人:
1、採購程序:朱先生 07-7229449分機601
2、採購內容:施先生 07-7229449分機332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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