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12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旅行執照(綜合旅行社或甲種)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字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登記有旅行業 (代碼J902011)之項目)。
(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切結書。
(七)旅行業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單
(八)企劃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評選時間:106年6月12日14時00分。
2.評選地點:本校綜合大樓2樓中型會議室。
3.簡報時間為15分鐘,10分鐘一次鈴響,15分鐘時第二次響鈴簡報完畢。
4.評審委員針對投標廠商提供之企劃書提出詢問,投標廠商須針對委員提問進行一次綜合答詢,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限,時間一到,以響鈴作為結束標準。
5.簡報與答詢之順序,依投標先後(即依外標封上本校所標示之編號);廠商簡報與答詢時,其列席人員不得超過兩人,其他廠商應退場。若經招標機關依序唱名三次未到者,「簡報及答詢」部份不予計分。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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