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
|---|---|
| 機關代碼 | 3.97.34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陳孟寧 |
| 聯絡電話 | (07)7406511#606 |
| 機關代碼 | 3.97.34 |
|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組 |
| 機關地址 |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2段132號2樓 |
| 聯絡人 | 陳孟寧 |
| 聯絡電話 | (07)7406511#606 |
| 傳真號碼 | (07)7406526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451,5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補助機關 | 3.65 原住民族委員會 |
| 補助金額 | 451,500元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08/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3元 |
| 總計 | 73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本會秘書室(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2段132號2樓)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1.郵購(含回郵郵資新台幣350元)另紙書寫個人姓名、住址、電話及標的名稱連同郵政匯票並註明購領標的名稱寄「80699高雄郵局18-31號信箱收」。2.面購(新台幣200元)105年8月15日起至截止期限前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向本會秘書室洽領。3.電子領標(每件50元)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4.一張郵政匯票限領一件案號一份招標文件;郵政匯票金額不符或逾期,或領取方式不合規定者均不予受理。5.領取招標文件之截止日及原訂開標日之前一日或當日倘遇本會因故停止辦公者,分別依原訂截止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本會不另通知)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5/08/23 09:00 |
| 開標時間 | 105/08/23 10:30 |
| 開標地點 | 本會會議室(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2段132號2樓)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郵遞「80699高雄郵局18-31號信箱收」;2、專人請送本會秘書室收「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2段132號2樓」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簽約日起80日曆天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第一類依法登記之公私立職業學校及大專院校 第二類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第三類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或社團,其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第四類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第五類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並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並經地方主管教育機關核准附設之短期補習班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A)、國立大專院校如係由該校教育推廣中心代表投標及簽約等事宜,請檢附校方授權書。 (B)、營利或非營利事業機構附設職訓中心或章程有人力培訓事項: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許可證明或組織章程有人力培訓事項證明。 (C)、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D)、工(公)會立案證明。 (F)、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屬特許行業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需檢附辦訓地點可資辦理職業訓練之消防安檢合格證明(大專院校推廣中心如於校內辦訓者可免付):可資辦理職業訓練之消防安檢合格證明及場地可作為辦理訓練用途之證明係指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影本、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消防安檢合格證明應至履約期限6個月內有效期。 ■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
| 其他 | 1.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採書面答覆。2.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3.其他注意事項詳招標文件規定。4.營利事業登記證業已於98年4月13日廢止,該文件不視為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08/23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