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高雄市鳳山區忠義街166號1樓秘書室總務
開標地點
本處4樓簡報室(高雄市鳳山區忠義街16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83099鳳山郵局第22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1樓政風室(高雄市鳳山區忠義街16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8年1月2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1.經核准登記之相關獸醫診療機構、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
2.具執業執照之獸醫師(自然人)。
(二)檢具資格證明文件:
診療機構:
1.投標廠商印模單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負責人之獸醫師(佐)證書影本。
4.廠商負責人之高雄市(含原高雄縣)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影本。
5.廠商之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6.標價單。
7.切結書1。
8.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9.廠商指派至機關之獸醫師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 獸醫師(佐)證書影本。
(2) 高雄市(縣)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影本。
(3) 獸醫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或本年度獸醫師公會會費收據影本。
自然人:
1.獸醫師(佐)證書影本。
2.高雄市(縣)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影本。
3.獸醫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或本年度獸醫師公會會費收影本。
4.若往後執行本標案有其他獸醫師協助,其他獸醫師亦需提供下列文件:
(1)獸醫師(佐)證書。
(2)高雄市(縣)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影本。
(3)獸醫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或本年度獸醫師公會會費收據影本。
餘詳招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08年度辦理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處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截標日、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機關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