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3樓政風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納稅證明2.廠商信用證明文件3.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所營事業資料須具有影印業或印刷業等相關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所營事業資料須具有影印業或印刷業等相關項目。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開標日確定廠商名單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公務文宣印刷服務
附加說明
新增檢舉受理單位:
1.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
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20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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