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經發局研討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經發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具經營「工程技術顧問業(環境工程)」(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立案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 規劃調查階段
1. 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次日起
辦理岡山本洲產業園區廠商高濃度氨氮廢水收集檢
測作業。
2. 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次日
起2 個月內完成「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氨氮廢水收集規
劃報告」之提送,至完成定稿作業,期間每次審查後
之報告修正提送時間為15 天內。
3. 乙方應於「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氨氮廢水收集規劃報
告」核定後2 個月內完成「岡山本洲產業園區廢水廠
廢水氨氮處理規劃報告」之提送,至完成定稿作業,
期間每次審查後之報告修正提送時間為15 天內。
(二) 規劃設計部分:
1. 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配合
甲方召開規劃設計會議。
2. 乙方應於「岡山本洲產業園區廢水廠廢水氨氮處理規
劃報告」核定後3 個月內,完成第二條第二款第(二)
目規定之工程細部規劃設計,並將資料送甲方審核。
3. 乙方所送圖說及工程預算書,甲方認有修正必要,退
回乙方限期修正,乙方應依限修正完畢並提送甲方核
定。乙方如未依限完成修正並提送甲方,視同逾期。
4. 乙方應於工程開工前提送監造計畫書予甲方核定;若
甲方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甲方限期內完成修正,並
再提送甲方核定。
5. 乙方應依甲方要求定期提送監造報表予甲方核定。
6. 乙方應於接獲承包商提送之送審文件資料後 5 日曆天
內完成審查並提送甲方核定或備查。
7. 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工程竣工申報後 7 日曆天內確認完
工,並將竣工圖說、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相關資料提送
甲方核定
8. 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甲方擇一
於招標時載明):
(三)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
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四)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五)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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