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
|---|---|
| 機關代碼 | 3.97.14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 - 健康及社會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羅青穎 |
| 聯絡電話 | (07)7134000#2320 |
| 機關代碼 | 3.97.14 |
| 單位名稱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
| 機關地址 |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 |
| 聯絡人 | 羅青穎 |
| 聯絡電話 | (07)7134000#2320 |
| 傳真號碼 | (07)724356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後續擴充金額以1,840,000元為上限,當契約期滿或契約價金用罄,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辦理後續擴充,免再開議價會議。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4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08/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是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2樓秘書室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5/08/24 17:00 |
| 開標時間 | 105/08/25 10:00 |
| 開標地點 | 本局5樓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之1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2樓秘書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之期間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1.醫療院所相關開業執照證明。 2.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契約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各項檢驗設備證明文件(附件6),若無該項檢驗設備,應提供委託契約書影本及上開委託檢驗設備證明文件影本。若無上述相關檢驗設備且又無合作的檢驗所,則可配合本局「登革熱整合式醫療照護計畫血液送驗」採購案執行(責任門診無既有合作的實驗室,只要與本局完成簽約,亦可進行CBC採檢,經抽血後,電話通知衛生局合約的醫事檢驗所收血檢驗即可,此情況,CBC檢驗費由衛生局撥給醫事檢驗所,而非撥給院診所。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委託執行工作項次及套組項目: 項次一:執行項目A(公告底價:40元) 項次二:執行項目A、B、C、D(公告底價580元,執行項目D屬急件者加付100元) 各項次執行說明及給付標準: 項目A:執行NS1快篩採血費─通報疑似登革熱個案需符合中央疾病通報定義,應採集個案血液檢體檢驗,執行NS1快篩(本局提供快篩試劑,僅限於不符合公費快篩條件者),快篩陰性個案血清檢體需後送中央複驗,陽性血清檢體後送衛生所備查。每案據以撥付採血費新台幣40元。 項目B:返診掛號費─登革熱確診個案依醫師醫囑返診,配合完成返診追蹤照護單Daily Monitoring check list ,醫師可依病況決定返診、抽血頻率與檢驗項目,完成評估後當日需將照護單提供(傳真)轄區衛生所備查。依據乙方提供返診記錄,每案每次據以撥付掛號新台幣100元。 項目C:返診追蹤照護完治費─每例登革熱完治個案,返診超過2次,且依契約規定流程完成確診登革熱個案返診追蹤照護單(Daily Monitoring check list),作為經費核銷之單據。每案需檢附2次以上(含2次)之返診追蹤照護單及造冊據以作為經費核銷之單據,每案新台幣200元。 項目D:追蹤血液檢驗費─登革熱確診個案返診,醫師評估病況決定抽 驗血液常規檢查頻次,檢體送合約 (或自家) 檢驗所檢驗,送驗當日完成產出檢驗報告單,並上傳本局「登革熱醫療資訊整合系統」(資訊系統未建置完成前,傳真當地衛生所),每件據以撥付血液檢驗費補助款常規件:新台幣240元,急件:每件加付新台幣100元(急件需另檢附醫令並加註急件需求原因及送驗時間),造冊據以經費核銷,另本項目如因個案病情需要,得增加檢驗次數,並核實支付。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品項編號 | 1 |
| 品項名稱 | 項次一 |
| 預估數量 | 113 |
| 單位 | 案 |
| 預算金額_2 | 4,520元 |
| 品項編號_2 | 2 |
| 品項名稱_2 | 項次二 |
| 預估數量_2 | 275 |
| 截標時間 | 105/08/24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