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期限為決標日起一年,契約期滿或金額用罄時,得依原契約內容及價金,經雙方同意後以換文方式擴充一次(一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2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一年,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需具有衛生機關登錄之醫療院所或醫事檢驗機構(所)。投
標時需提供相關開業或許可證明影本以供查驗。
2.需有涵蓋委託收檢及服務區域內之自有收檢網路,並備有合格收檢
容器及溫度記錄器材。請檢附收檢容器照片及溫度記錄影本一份與簡
易收檢路網(圖或說明)。
3.醫事檢驗人力支援,廠商應具有可提供單日可備出勤人力6人(含)
之能力,請檢附醫事檢驗師名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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